第一條 本區市立國民學校ニ學校藥劑師ヲ置ク
第二條 學校藥劑師ハ區長監督ノ下ニ擔當區内市立國民學校ヲ巡視シ其職務ニ從事スヘシ
第三條 學校藥劑師ハ左ノ職務ニ從事スルモノトス
一 各學校衞生室ニ於ケル藥品及藥物ノ良否鑑別並ニ貯藏ニ關スル事項
二 各學校衞生室ニ於ケル調劑及製劑ニ關スル事項
三 各學校理科室ニ於ケル實驗用藥品藥物ノ良否鑑別貯藏及特ニ發火性又ハ爆發性藥品類ノ危險防止ニ關スル事項
四 消毒藥防臭劑等撰定及其ノ應用ニ關スル事項
五 各學校衞生室ニ於テ使用スル調劑用具機械類ノ點檢調整ニ關スル事項
六 水質檢査
七 室内空氣ノ檢査
八 體温計及寒暖計ノ正否檢査ニ關スル事項
九 其他藥事衞生ニ關シ必要ナル事項
第四條 學校藥劑師ハ職務上必要ト認メタル事項ニツキ區長又ハ學校長ニ意見ヲ申告スルコトヲ得
第五條 學校藥劑師ハ每月一回以上其ノ擔當スル學校ノ巡視ヲナスモノトス
第六條 學校藥劑師執務シタルトキハ其ノ狀況ヲ執務日誌ニ記載スベシ
第七條 學校藥劑師ハ每學期末其ノ學期間ニ於ケル執務事項ニ關スル報告書ヲ作製シ當該學校長ヲ經テ區長ニ提出スヘシ
第八條 學校藥劑師ハ巡回豫定日表ヲ作製シ學校長ヲ經テ區長ニ提出スルモノトス
第九條 學校藥劑師ハ疾病其他ノ事由ニ由リ一ヶ月以上執務シ能ハザルトキハ學校長ヲ經テ區長ニ屆出ヅベシ
附 則
本規程ハ昭和十六年九月一日ヨリ之ヲ施行ス
(青山小学校資料)